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与举证要点

2026-09-15Read in English

作者: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并非只能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或赔偿已经发生的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主张合同正常履行本可取得的利益。争议的关键通常不是能否提出这一请求,而是哪些收益能够证明、如何计算,以及是否超出法定赔偿边界。

一、合同解除不当然排除可得利益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四条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纳入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同时以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性限制赔偿。

据此,不能仅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否定可得利益请求,也不能把“合同解除”理解为已经证明全部利润损失。仍需审查合同效力、解除依据、违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约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二、区分合同总收入与合理利润

可得利益通常不能直接按未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计算。主张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转售利润时,需要说明收入形成的基础,并扣除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计入的合理成本。已经支出的费用、解除后节省的成本和其他赔偿项目之间,应保持计算口径一致,避免重复主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还规定了替代交易和市场价格差额的计算路径。依法解除后实施替代交易的,可根据相应价格差额提出主张;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当地市场价格的,应考虑依法调整。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应注意选取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三、把损失计算与证据一一对应

较为有效的证据通常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交易磋商中对用途和收益的说明、订单与转售合同、历史交易记录、成本凭证、财务报表,以及具有明确基础资料的评估或审计意见。

证据应形成完整链条:若对方依约履行,相关收益具有实现基础;收益未能取得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张金额已经扣除合理成本,并对市场变化和项目风险作出说明。单方制作的利润预测表,若缺少订单、产能、成本及履约条件支持,证明力通常有限。

四、可预见性、减损与双方过错

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范围。主张特殊用途或特殊交易机会损失的,应留存对方订约时已经知悉相关情况的证据。

守约方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涉及减损义务、双方违约及损失发生过错等问题。替代交易所得、因违约节省的支出及重复赔偿,均需纳入同一计算框架核对,不能通过不同请求名称获得重复补偿。

五、解除协议与诉讼请求如何安排

协商解除时,宜明确已付款返还、已完工作结算、违约金、损失赔偿、担保及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处理。拟继续主张可得利益的,应避免在解除协议中作出“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等与真实意思不符的概括放弃。

诉讼或仲裁中,建议分项列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和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合及主张顺序。长期租赁、合作等持续履行合同,还应结合合理替代期间等规则处理,不能简单将剩余全部期限的营业收入作为赔偿数额。

主要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

来源:李舒律师知乎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