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发现签名被冒用,或公司未经通知就作出重大决议,应先查清真实会议与表决情况。伪造签字、遗漏通知都是重要事实,但不能仅凭这两个标签,就直接认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瑕疵及其后果。
一、三类请求不能混用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第二十五条。需要指出内容违反的具体规范,不能将一切程序违法都称为内容无效。
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适用第二十六条。仅有轻微程序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不成立:第二十七条列明未召开会议、未对事项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以及赞成人数或表决权不足等情形。还需注意法定书面决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就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事项书面一致同意并签名或盖章的,可以不召开会议。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专门的书面决定规则。
二、伪造签名后,要还原真实决策过程
应调取决议原件、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签到与表决资料,并核实争议签名属于参会确认、投票还是书面一致决定。必要时依法申请鉴定,同时审查电子记录和其他证据。纸面签名不真实与实际未开会、未表决,不是可以直接画等号的事实。
如果所谓会议根本没有召开,或扣除虚构赞成票后不满足法定或章程比例,可能涉及不成立;如果真实会议和表决达到要求但存在程序违法,则应审查撤销规则。决议内容本身违法的,再独立审查无效。请求类型应服从证据,不能为了避开期限把撤销之诉改名为确认不成立。
三、未通知参会,尤其要核对起算时间
第二十六条一般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对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因此,发现工商变更、收到文件或获知决议的时间及相应证据非常重要。
未通知并不当然使决议不成立,也不能因为少数股东持股比例低,就直接认为其参与权不受影响。是否属于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的瑕疵,应结合议案、参与和表决情形判断。仅发出异议函不能替代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诉讼。
四、通知方式与表决门槛均须核实
对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四条原则上要求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可否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等,应结合有效规则、账号归属、发送内容和到达证据判断,不能一概排除电子证据。第二十四条还允许依法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决议与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特别决议的门槛不同;表决权也不必然等于股东人数。应按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合法有效的章程逐项计算,不能只看决议纸上有几个人签名。
五、胜诉后仍需处理登记和外部交易
依第二十八条,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申请撤销依据该决议办理的登记。但公司据此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不能承诺内部决议被推翻就能自动收回已经处分的资产。登记恢复、合同效力、返还财产与责任承担,应分别判断。
实务上应尽快固定决议及获知时间,核查股东身份、章程和真实表决数据,选择相匹配的请求,必要时依法申请保全。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场景;涉及股份公司及2024年7月1日前事实,应另核特殊规则和时间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