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承建工业气体成套装置EPC项目,合同价款经补充协议调整为2.2亿余元。项目涉及四套装置,承包方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后,与发包方就性能考核证书及工程尾款发生争议。
合同约定,非因承包方原因,装置交接后120天内未完成性能考核的,视同通过。原稿记载,第三套制氢装置符合该约定,双方会议纪要亦有相关确认,但证书未及时签发。申请仲裁时,承包方主张欠款逾3000万元,并请求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李舒律师团队梳理合同、补充协议、交接和考核文件、会议纪要及付款记录,逐笔核对付款条件与逾期起算时间,围绕“视同通过”条款提出仲裁意见。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安排确认第三套装置通过性能考核并补发证书、质量保证期结束,以及剩余款项逾1700万元的分期支付。
原稿记载,和解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天时,申请人可按协议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逾580万元。相关仲裁费、律师费等由各方依约自行承担。具体金额、触发条件及是否并用,应以和解协议和裁决原文为准。
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固定双方达成的付款与履行安排。本案结果为和解裁决,不能据此表述为仲裁庭在实体审理后全额支持最初逾3000万元请求,亦不能仅凭裁决推定所有款项已实际到账。
该案体现了合同履行证据梳理、付款条件分析与谈判安排的结合。类似项目应在交接、考核、付款和违约责任各环节保存完整证据,并在和解中明确期限、条件及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