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股东参与投资的公司发生董事会决议争议。在董事长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副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并形成涉及公司经营的决议。客户认为召集程序违反章程,委托李舒律师团队提起撤销之诉。
客户希望撤销争议决议,维护治理秩序。部分决议已经执行,团队需要在法定期间内明确诉请,并以会议材料证明召集权限及程序问题,不能仅以对经营结果不满作为撤销理由。
团队逐项核对章程中的召集、主持顺序与董事长履职事实;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决议文本,梳理通知时间与决议记载时间的不一致,并说明这些问题对会议程序的影响。
据云亭官网相关案件介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董事会决议。本案说明,会议召集权限、通知和记录等程序证据,是公司决议争议中需要及早固定的重要材料。
现行规则补充: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程序或章程问题可以支持撤销请求,但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通常应注意决议作出后六十日的起诉期限;未获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适用该条特别规定。具体案件仍须核对法律时间效力、决议类型和当事人资格。
对股东而言,宜保存章程、股东资格材料、会议通知、送达记录及决议文本,区分撤销、无效和不成立等不同请求,结合实质影响与期限选择救济路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