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企业的登记股东提出查阅公司资料请求后,公司以股权代持、出资问题及不正当目的等理由抗辩。客户委托李舒律师团队,分别应对股东资格和知情权争议。
在资格争议中,团队梳理工商登记、章程及相关股权证据,回应代持和出资抗辩。据云亭官网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已有裁判所确认的股东身份得以维持。
在知情权诉讼中,团队结合书面申请、查阅目的和公司拒绝理由组织证据,回应有关竞争、泄露信息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主张。原稿记载,法院支持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有关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支持查阅会计账簿。具体履行范围以生效裁判为准。
本案的处理顺序是先稳固身份,再推进资料查阅。其意义在于结合资格证据、请求范围与前置程序采取适合本案的方案,并非所有股东纠纷都必须依次提起两场诉讼。
现行规则补充:公司登记、章程、股东名册及实际交易材料应综合审查,不能将登记理解为永远不可推翻的唯一依据。出资争议也不能一概等同于没有股东资格,但需结合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催缴与失权制度等具体判断。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区分一般文件的查阅、复制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请求查阅账簿和凭证应书面说明目的;公司依法拒绝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可以起诉。查阅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应遵守保密及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实务中,应及早保存股东身份、申请送达、查阅目的及公司答复材料,避免把查阅权无限扩大为所有资料均可复制。历史案件的裁判结果与现行规则补充应分别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