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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商事争议
李舒律师的专业研究与代表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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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义务≠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二者如何区分?最高法明确区分标准
实务中极易混淆:合同履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生效条件。很多当事人、法院误将一方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认定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而错误认定合同未生效、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最高法再审裁判明确:合同约定义务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条件的核心是“未来事实不确定”,而合同义务是“确定应当履行的约束义务”,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同。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例外规则,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始终秉持从严掌握的原则,核心聚焦于代理权表象的客观存在与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已明确: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需对代理权外观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则需对相对人非善意(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举证责任清晰划分。
不立即履行报批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最高法股权交易判例
股权收购、金融机构参股、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法律强制要求行政批准后方生效,实务大量交易签署合同后,一方收全款却拒不配合报批,交易彻底搁置。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也不清楚拒不报批属于违背诚信的先合同义务,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结合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 802 号国有银行股权交易标杆判例,结合九民纪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厘清报批义务独立性、缔约过失构成要件,配套 7 件最高院同类判例区分过错边界,提供合同付款与报批绑定风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