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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的专业研究与代表性工作。

共 4 篇

01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认定标准(正反判例区分受贿/贪污)

职务类刑事案件中,是否具备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区分受贿罪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分界线。大量受贿案件辩护、公诉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行为人手中职权是否对请托事项形成制约、隶属关系;二是区分受贿罪对外行政审批管理职权,与贪污罪对内管财职权。结合多份一线刑事生效判决,正面归纳构成受贿的两类情形,反面列明不满足职务便利、不成立受贿的三类情形,同时清晰厘清受贿、贪污两罪 “职务便利” 本质差异,给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合规自查提供完整裁判尺度。

02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兄弟姐妹、情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收受"特定关系人"财物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接收来自“特定关系人”的财物,认定受贿罪应当区分关系远近:若双方属于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存在紧密家庭纽带与财产共有基础,此类主体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一般不宜认定构成受贿。

03

实务辨析:如何精准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以借为名”的隐性受贿?

民间借贷与“以借为名”受贿外观高度相似,均可能存在资金往来、无书面手续、长期未清偿等情形,是职务犯罪辩护与侦查中的核心疑难问题。司法认定不唯借条、不唯口头陈述,采用综合要素实质判断标准。结合司法解释与大量生效判例,区分二者需重点审查九大核心要素:借款事由合理性、款项实际去向、借用时长、归还条件、归还意思与行为、双方过往关系及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存在请托利益、借款人还款能力、款项未归还的真实原因。

04

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是否构成受贿?

受贿犯罪既遂的核心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取得财物,即实现对财物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司法实践中,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且未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未实际控制股份的,通常认定为受贿未遂;若证据不足、未明确约定分红具体数额,也可能不认定为受贿,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