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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李舒律师的专业研究与代表性工作。

共 2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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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认定标准(正反判例区分受贿/贪污)

职务类刑事案件中,是否具备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区分受贿罪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分界线。大量受贿案件辩护、公诉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行为人手中职权是否对请托事项形成制约、隶属关系;二是区分受贿罪对外行政审批管理职权,与贪污罪对内管财职权。结合多份一线刑事生效判决,正面归纳构成受贿的两类情形,反面列明不满足职务便利、不成立受贿的三类情形,同时清晰厘清受贿、贪污两罪 “职务便利” 本质差异,给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合规自查提供完整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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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兄弟姐妹、情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收受"特定关系人"财物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接收来自“特定关系人”的财物,认定受贿罪应当区分关系远近:若双方属于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存在紧密家庭纽带与财产共有基础,此类主体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一般不宜认定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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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履行报批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最高法股权交易判例

股权收购、金融机构参股、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法律强制要求行政批准后方生效,实务大量交易签署合同后,一方收全款却拒不配合报批,交易彻底搁置。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也不清楚拒不报批属于违背诚信的先合同义务,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结合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 802 号国有银行股权交易标杆判例,结合九民纪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厘清报批义务独立性、缔约过失构成要件,配套 7 件最高院同类判例区分过错边界,提供合同付款与报批绑定风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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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辨析:如何精准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以借为名”的隐性受贿?

民间借贷与“以借为名”受贿外观高度相似,均可能存在资金往来、无书面手续、长期未清偿等情形,是职务犯罪辩护与侦查中的核心疑难问题。司法认定不唯借条、不唯口头陈述,采用综合要素实质判断标准。结合司法解释与大量生效判例,区分二者需重点审查九大核心要素:借款事由合理性、款项实际去向、借用时长、归还条件、归还意思与行为、双方过往关系及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存在请托利益、借款人还款能力、款项未归还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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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是否构成受贿?

受贿犯罪既遂的核心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取得财物,即实现对财物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司法实践中,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且未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未实际控制股份的,通常认定为受贿未遂;若证据不足、未明确约定分红具体数额,也可能不认定为受贿,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