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专业文章 · 商事争议
李舒律师的专业研究与代表性工作。
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与举证要点
因违约解除合同不当然排除可得利益赔偿,但应证明因果关系、合理利润及可预见性,并扣除相应成本与重复计算的项目。
对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判断路径
先识别解除权来源,再审查适用条件、行使期限与通知送达,避免把一般违约等同于当然解除。
商事纠纷中无权代理的撤销权能否仅以邮寄通知行使?
《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规定: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但实务存在重大裁判冲突:部分最高法判例认为,商事纠纷中无权代理的撤销权不能仅以邮寄通知行使,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单方邮寄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托最高法再审经典案例,厘清「法条明文规则」与「司法实操从严规则」的冲突,解决实务最大误区。
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实务指引: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明确诉讼选择权规则
企业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产业投资合作协议后,政府方常出现拒不兑现土地差价补贴、税费减免、人才配套、土地预留、基础设施平整等承诺的情形。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维权踩坑的核心痛点:无法准确区分招商引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选错诉讼程序直接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白白耗费数月甚至数年诉讼周期,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投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三分法裁判标准
企业投资、土地开发、股权并购、政企招商合作过程中,90% 的交易前期都会签署《投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多数经营者默认意向书只是简单合作草稿,反悔无需担责;也有不少企业轻信意向书中口头式承诺,对方反悔后起诉维权却被法院驳回。
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最高院土地纠纷裁判标准
房企、实业企业拿地过程中极易踩坑:看到国土局发布土地挂牌公告,缴纳巨额保证金、提交竞买报价后,政府因土地未审批、规划调整等原因中途停止挂牌,企业起诉要求强制出让土地,却被法院全部驳回。核心误区在于分不清出让公告、竞买报价、成交确认三者的法律定性。
仅有自然人私章无签字,合同有效吗?——印章真伪举证责任分配
日常房屋买卖、借贷、担保、股权交易中,大量交易双方图省事只盖个人私章,不要求手写签名、按手印。一旦后续发生纠纷,盖章自然人直接否认私章属于自己、从未签订合同,交易方极易陷入举证困境。
空白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对方=无限授权?最高院4则判例深度风控指引
日常经销合作、借贷担保、投融资业务中,很多企业经营者、自然人图办事便利,在未填写金额、期限、债务主体、担保范围的空白合同、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直接交由合作方保管、自行补填内容。一旦后续双方产生纠纷,签字方往往以 “签字时是空白、内容对方私自填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愿” 为由抗辩,但最高院多起再审案件统一裁判尺度:自愿签署留白合同并交付相对人,视为授予对方完整补填权限,事后不能以内容系事后添加拒绝履约。本文结合工程机械担保标杆再审案例加四件同类最高院判例,拆解空白合同核心法律风险、庭审抗辩思路、签约风控标准。
合同写"签章生效",必须同时签字盖章才成立?典型案例厘清表述歧义
商事合同落款经常出现“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两类表述,很多企业法务、经营者分不清二者差异:有人认为 “签章=签字+盖章缺一不可”,也有人觉得签字或盖章任一即可。最高院多起再审案件因该文字歧义产生截然相反裁判结果,核心区分点在于合同原文用词、是否约定双重生效要件、有无实际履行行为。本文结合承揽合同标杆再审案例 + 4 件最高院典型判例,拆解 “签章”“签字盖章(顿号 / 或)” 三类条款司法认定标准,配套合同起草避坑模板。
格式免责条款怎么才算尽提示说明义务?
物流运单、保险单、借款合同、加盟协议、线上平台用户协议大量自带免责、限责格式条款。多数企业只在合同角落小字印免责内容,一旦发生货损、理赔、违约纠纷,法院直接认定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最高院标杆判例明确合规标准:免责条款必须加粗 / 标红突出 + 单独确认签字,二者缺一不可。本文结合最高院再审典型案例 + 8 件高院正反对比判例,划分有效 / 无效两种情形,配套企业合同模板标准化修改方案,一次性解决格式条款合规风控痛点。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本案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颠覆性更新既往裁判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可包含可得利益(交易机会间接损失),不再仅限传统直接损失。本案落地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边界:缔约过失赔偿以信赖利益为核心、总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形成“原则赔偿直接损失、例外支持合理可得利益”的现行裁判体系。
一方不正当阻止生效条件成就,能否依法视为合同已生效?
附生效条件合同,原则上条件成就后方可生效。但司法裁判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为自身利益,恶意以不正当手段阻碍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的,构成条件拟制成就,直接认定合同生效。该规则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期待权,制裁恶意规避合同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本文结合一起核心典型案例和三起最高法延伸案例,完整梳理裁判标准与实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