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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李舒律师的专业研究与代表性工作。
执行程序结束后还能提出异议吗?终本、终结与救济期限
区分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和案外人异议,核对六十日异议期限与执行监督的适用条件。
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与举证要点
因违约解除合同不当然排除可得利益赔偿,但应证明因果关系、合理利润及可预见性,并扣除相应成本与重复计算的项目。
对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判断路径
先识别解除权来源,再审查适用条件、行使期限与通知送达,避免把一般违约等同于当然解除。
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能否要求回购股权?
区分五年不分红的异议股东回购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退出救济,核实利润、决议、期限和合理价格。
股东签字被伪造、未获参会通知,如何判断公司决议效力?
区分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重点审查真实会议、表决比例、通知证据及六十日和一年期限。
公司向股东转款,何时可能导致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资金往来只是审查线索,须区分人格否认、抽逃出资和其他返还或赔偿责任,并关注单一股东公司的举证规则。
代位权诉讼遇到仲裁条款:法院主管与管辖如何处理
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一般不能排除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但应区分法院主管、地域管辖和中止诉讼。
商事纠纷中无权代理的撤销权能否仅以邮寄通知行使?
《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规定: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但实务存在重大裁判冲突:部分最高法判例认为,商事纠纷中无权代理的撤销权不能仅以邮寄通知行使,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单方邮寄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托最高法再审经典案例,厘清「法条明文规则」与「司法实操从严规则」的冲突,解决实务最大误区。
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实务指引: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明确诉讼选择权规则
企业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产业投资合作协议后,政府方常出现拒不兑现土地差价补贴、税费减免、人才配套、土地预留、基础设施平整等承诺的情形。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维权踩坑的核心痛点:无法准确区分招商引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选错诉讼程序直接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白白耗费数月甚至数年诉讼周期,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借款合同,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最高院 10 则典型判例深度解析
日常民间借贷、企业资金拆借、政企垫资往来中,大量当事人仅留存银行转账流水,未签订借条、借款协议,发生欠款纠纷起诉后极易遭遇对方抗辩转账为货款、投资款、往来款、代付款,法院直接驳回诉求。很多债权人误以为有转账记录就能稳赢,忽视完整证据链搭建,白白承担败诉损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二审案件及 10 件同类权威判例,系统梳理无书面借款文书情形下,法院认定事实借贷的法定标准、完整举证思路、诉讼实操技巧,区分自然人借贷、企业拆借、政企垫资三类场景举证差异,给出事前风险防控、事后证据补全全套实操方案,为债权人仅凭转账凭证维权提供完整实务指引。
投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三分法裁判标准
企业投资、土地开发、股权并购、政企招商合作过程中,90% 的交易前期都会签署《投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多数经营者默认意向书只是简单合作草稿,反悔无需担责;也有不少企业轻信意向书中口头式承诺,对方反悔后起诉维权却被法院驳回。
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最高院土地纠纷裁判标准
房企、实业企业拿地过程中极易踩坑:看到国土局发布土地挂牌公告,缴纳巨额保证金、提交竞买报价后,政府因土地未审批、规划调整等原因中途停止挂牌,企业起诉要求强制出让土地,却被法院全部驳回。核心误区在于分不清出让公告、竞买报价、成交确认三者的法律定性。